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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来源:城中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9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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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促进委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保障委工作人员权益和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局发[2014]4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委工作人员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种类及时限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及陪护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年休假一次。年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1.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调动工作人员在调入我委工作不满6个月的,我委当年不安排年休假。调动工作人员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我委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2)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3)当年休养、健康疗养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可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到我委及我委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休假时间按照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人员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3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须有正规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单位批准。(不能如实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按事假计算)。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关于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资〔1999〕165号)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病假年度累计二个月以上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按比例核发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照发。

3.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90%计发;

4.工作人员在病假、事假、休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或营利活动的,按党纪政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对长期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对鉴定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根据实际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其上岗工作。

(三)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经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事假期间,按照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5天,再乘以50%),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四)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五)产假及陪护假

女工作人员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工作人员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评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

1.女工作人员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女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条例实施后为98+60即158天生育假),给予男方陪护假15天。

2.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产假15-30天;怀孕4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可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含)以上流产的,可休产假90天。

3.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作人员,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工作人员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工作人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丧假

工作人员本人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祖辈和配偶父母去世,可休丧假,假期3天,并且可视路程情况酌情给予路程假。

(七)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均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假期不含往返路段,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

5.应在休完当年年休假的基础上再休探亲假,若在未休完当年年休假基础上休探亲假的,应先计算年休假天数。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请假程序。区纪委监委请销假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履行请销假手续,必须向办公室报备,以便做好考勤登记。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程序:1.区纪委监委机关(室)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请假在1日(含)内的,由所在室主任审批并报告主管副书记;请假1日以上至3日(含)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3日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初审,再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室主任请假在3日(含)内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3日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初审,再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副书记请假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按规定向区委组织部报备。纪委监委书记(主任)请假按区委相关规定执行。

2.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和组员请假在1日(含)内的,由所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并报告主管副书记;请假1日以上至3日(含)以内的由所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初审,再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3日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初审,再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在3日(含)内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3日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初审,再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法定假期和请(休)假期间离省外出的,科级领导干部需填写《西宁市城中区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审批表》,按请(休)假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并报备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法定假期和请(休)假期间离省外出的按相关请休假制度完成审批流程,并报备办公室。

三、考勤管理

考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公开考勤,相互监督。

各科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工作人员实行人脸指纹识别机考勤签到办法,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之前,下午6:00以后。因参加会议、外出办案或到有关部门办理公事无法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应事先向办公室说明、事后(2天内)到办公室填写《城中区纪委监委因公外出登记表》报备。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又未作出说明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3次、30分钟以内2次,按事假半天计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或缺签1次,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工作人员请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能休假。假期结束,即返岗工作并履行销假手续。未能按时返岗工作,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未经请假、请假未准不出勤或用虚假病假证明以及谎报事由等方法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对待。

各科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考勤规定,加强对本科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管理。

办公室对机关考勤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对因管理松懈导致纪律散乱、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报经委主要领导后提出批评。对连续3个月或累计3次出现问题的,对科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违反劳动纪律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扣除津贴、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考勤结果的运用

考勤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和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工作人员当年累计请事假15天(含)、病假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扣除旷工天数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总额除以21.5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由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辞退。

五、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下发的有关请假和考勤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