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规及青海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结合城中区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承担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事项。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非因履职需要,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一)打听、过问正在办理、尚未公开的信访举报内容、线索处置方式、巡视巡察事项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司法等环节的方案预案、工作人员、工作进度审议讨论、处理意见、领导批示及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等;
(二)安排、介绍或协助被监督对象、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与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见面、沟通联系的,或以反映情况为由私自为被审查调查人传递材料、信息的;
(三)违规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四)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五)为被谈话函询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
(六)越级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七)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
(八)打听过问、说情干预干部任职前廉政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
(九)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十)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形。
第四条 遇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表》,向所在部门或核查组、审查调查组、审理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审签后,送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备案。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报告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报告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情干预的,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备案或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工作,经集体分析研判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报告人合法权益。对泄露报告人信息、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未及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所在部门或核查组、审查调查组、审理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不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区纪委监委机关机关、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及巡察机构干部,以及在上述机关、组织机构中抽调、借调、挂职、聘用的其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等。
第九条 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报告人填写《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表》,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中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