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城中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促进派驻纪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工作责任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确定AB岗工作人员,AB岗互补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日常工作。
(二)任务跟踪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初应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每月25日前,总结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每月工作安排需经组务会议讨论确定。
3.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周五16点前按要求将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报送至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第五条 组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传达、讨论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严格贯彻落实。
2.讨论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
3.讨论派驻部门、单位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4.研究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5.研究处理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参与讨论报请区纪委监委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组务会议的议题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
第六条 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中央、中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以及市委、市纪委监委,区委、区纪委监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2.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一系列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
3.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业务知识和相关工作流程。
(二)学习方式
1.参加区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类培训、交流轮岗。
2.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参加驻在部门的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其他主题学习活动及“三重一大”相关会议。
3.参加区纪委监委定期召开的学习工作例会和区委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专题学习教育,讨论交流学习心得。
4.个人自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电脑知识、文字写作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
(三)学习要求
全体组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心得。
第七条 请销假及审批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组所有成员请销假须严格遵照《区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执行。
(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各成员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因公离宁外出,应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备,外出人员应当将相关外出事宜告知组内其他成员。
2.全体组员公务外出,应向驻在部门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保密制度
(一)加强保密意识
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二)信访保密要求
1.对直接收到反映被监督部门党组织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的相关信息、信访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2.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三)纪律审查保密要求
1.对转办问题线索的审批单、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不得遗失。
2.对涉及查办问题线索的内容严格执行保密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微信、信件等方式泄露案情。
3.不得携带案卷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其他不适宜案件查办的场所阅办。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若相关内容与上级纪委监委规定发生冲突的,以上级纪委监委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