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现有印章的种类
城中区纪委监委现共有八枚印章,分别为:
1.“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章;
2.“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章;
3.“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章;
4.“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章
5.“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6.“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7.“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8.“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章
二、印章使用范围和要求
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用印章必须经领导审批。文件用印,以文件签批件为准;其他日常用印应先登记后用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发往单位、事由、用印人、批准人。必须认真执行以下使用规范和要求。
1.“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于以区纪委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或者以区纪委名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材料。在使用“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之前,报区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2.“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印章,一般为以区监委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或以区监委名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重要材料等。在使用“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印章之前,经区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一般以纪委办公室对内或对外的行文中使用,用于纪委办公室印发的一般性文件,如通知、工作总结等,以及对内或对外联系工作中使用。在使用“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之前,经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4.“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一般为监委办公室对内对外行文中使用,用于监委办公室印发的一般性文件。 在使用“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之前,经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5.“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西宁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三枚财务专用章一般用于财务工作使用。
6.“中共西宁市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章一般用于工会开展工作时使用。
三、印章管理要求
1.四枚公章均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保管、用印和监印。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管理。
2.各室印章由各室负责管理,区委巡察办印章由巡察办管理,财务专用章及工会章由财务室统一保管。
3.印章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出办公室,以保证其安全性,如有特殊情况要带出办公室的需经分管书记及办公室主任批准。
4.印章使用要符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印章管理人应按照用印文件要求在正确位置用印,印迹要端正、完整、清晰。印章要骑年盖月。
5.凡经加盖公章的文件或纸张,都不得随意丢弃,重复或作废的材料要予以监督销毁。
6.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委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其他要求
1.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印章管理人应予拒绝。
2.各室印章由各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