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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清嘉庆年间版《唐律疏议》书影,这一页展示的是对“失时不修堤防”的惩处措施。 资料图片
图②:河南洛阳二里头夏都遗址博物馆中的大禹雕像。 视觉中国
图③:从空中俯瞰江苏洪泽湖大堤周桥大塘遗址,林则徐曾率众修复此段堤防。 视觉中国
翻阅史册,我们能够发现古人常以水来形容一个人的清廉,可见廉与水的关联已深植我们的认知中。
中华民族有着善治水的优良传统。数千年治水实践中,涌现出一批清官廉吏,与此同时,治水治吏、治水治贪的制度不断完善,孕育了独具特色的水利廉洁文化,值得今人研究与借鉴。
名贤治水
圣人治世,其枢在水。大禹治水是中国历史有文字记载的最早治水事件,也是水利廉洁文化最早的源头。
禹所在的年代,连续发生了全国规模的特大洪水。《尚书·尧典》载:“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滔天的洪水使百姓苦不堪言,于是帝尧先令禹之父鲧治理洪水,鲧采用壅防百川、堕高堙庳的方法,历时九年未能成功。禹在父亲治水失败之后,受帝舜的委派,继续担起治水重任,他吸取了鲧治水失败的教训,提出了改堵为疏、因势利导的治水策略,前后历时十三年,终于治水成功。禹在治水的同时,还将天下划分为九州、整理山川名录,并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物产制定了贡赋制度。
禹躬亲劳苦,栉风沐雨,同洪水搏斗,“三过家门而不入”,其丰功伟绩、治水精神为历代所传颂,他也因此被尊称为“大禹”。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赞曰:“唯禹之功为大,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韩非子·五蠹》记载:“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这些记载反映出大禹公而忘私、忧国忧民的奉献精神,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创业精神,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的律己精神,为政勤廉、崇尚节俭的廉俭精神。
历代治水先贤以大禹为尊,忠诚践行治水安邦、清廉自守的价值追求,留下了一段段治水故事,也留下了一笔宝贵的廉洁文化遗产。
春秋时期楚国名相和水利专家孙叔敖以节俭贤能闻名于世,他不惜耗尽自己的家业组织开凿我国最早的大型蓄水灌溉工程——芍陂,改善了当地百姓生活并惠及后世。《史记·循吏列传》的第一位传主就是孙叔敖,司马迁评价他“奉职循礼,为政之先”。
战国时期西门豹任邺令期间,破除迷信,惩治地方恶霸势力,兴修水利,主持修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大型河系引水灌溉工程——引漳十二渠。《史记·河渠书》载:“西门豹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为魏国的经济发展打下基础。
东汉著名水利专家王景系统修建了千里黄河大堤,整治汴渠渠道,开启了黄河八百年安流的局面。后人评价“其功之伟,神禹后所再见者”。
隋代循吏赵轨曾对芍陂进行整修,修建了三十六门围堰,灌溉田地五千多顷。他任职齐州别驾期间,廉洁奉公、公正无私,后被征召入朝做官,父老乡亲送别时斟上一杯清水为其饯行,“赵轨杯水”传为美谈。
北宋著名政治家包拯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也是一名治水能臣。他任端州知州期间,治理西江水患,围堰造地、排沥屯田、掘井取水,深受老百姓爱戴。离任时当地精制一方好砚相送,他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
北宋文坛巨擘苏轼任徐州知州期间,黄河决口,水困徐州,“彭门城下,水二丈八尺”。他临危不惧,组织民众筑堤抢险,本人也亲荷畚锸,布衣草屦,“庐于城上,过家不入”,与民众一道抢救城池,终于使徐州城转危为安。
明代海瑞一生刚正清廉、铁面无私,在治水方面颇有建树。他任应天巡抚期间,了解到吴淞江下游河段“潮泥日积,通道填淤”,立即向朝廷上奏《开吴淞江疏》,掷地有声地提出:“是吴淞江一水,国计所需,民生攸赖,修之举之,不可一日而缓也!”最终疏浚吴淞江河道,成功解决水患问题,成为江南百姓心目中的“海龙王”。
清代名臣张伯行在康熙年间亲自督修黄河南岸堤坝二百余里,日用车马皆自备,毫无所染。调任江苏巡抚后,发布了轰动一时的《却赠檄文》:“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张伯行严于律己,始终秉持清廉操守,被康熙誉为“天下第一清官”。
道光年间著名河臣栗毓美秉持“廉洁奉公,真心爱民,不辞劳苦,持之以恒,真心实力,不敢苟且偷生,不敢随俗”的为官之道,为治河降耗发明“抛砖筑坝”法,力排众议以砖代石修筑堤坝,任期内节省官银130余万两,被百姓供为“河神”。
晚清林则徐不仅是民族英雄,也是一位功勋卓著的水利名臣,河南林公堤、新疆林公渠、林公井等都是他治水的见证。他主修洪泽湖大堤期间,要求每块铁锔都要刻上堤段负责人的姓氏铭文,他自己亲自督修的堤段,铁锔一律铭刻“林工”字样,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堤溃锔现,查验铁锔上的铭文就可以查证该段工程负责人,是谓“铁证如山”。
建章立制
水利是历代治国理政的重要公共事务。为加强管理监督,我国较早形成了管理和监督相制衡的水利工作体制。
管理机构方面,先秦时期就设立专门管理河流、湖泊的职官“川衡”“泽虞”。《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明确其职责是负责颁布保护河流湖泊的政策法令,并履行监督处罚职责,保护水资源。秦汉以来水行政管理机构逐渐专门化,如汉代的都水长丞,三国时期的水部曹,隋唐工部下设有水部,明清工部下设都水清吏司等。
监管机构方面,唐代以前多为临时派遣大臣,并临时授以使职,如西汉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黄河决口,朝廷急派校尉王延世为河堤使者前往堵口。宋金元时期始置都水监,为中央政府的五监之一,除管理水利、舟船航运及堤防外,还有考察各级官员提出的治理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的职责。明代设总理河道一职,总理河道大臣一般都带有都察院、工部和提督军务衔,在负责管理黄河和运河河道、保障漕运畅通的同时还履行监督职责。清代设河道总督,赋予其节制监察的权力。
传统社会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治水工作体制,是我国水利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工作体制的雏形。
水利工程事关公共利益,涉及不同用水主体。历代为规范水利管理、协调水事关系,建立了一系列水利法规制度。
清代晚期,学者在敦煌文书中发现了唐代《水部式》(残卷),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全国性水利管理法规,规定“诸溉灌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强制性规定郑白渠的用水必须以灌溉优先,以此约束都城王公贵族霸占渠道和水源用于私家水磨坊、水碾坊的行为。史载泾阳大地主霸占郑白渠水源,导致下游高陵等县无水灌溉,高陵县令依据《水部式》控告并胜诉,反映《水部式》对权力运行的有力监督。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其《杂律》第424条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将不修堤防、盗决堤防列入法定罪行。
宋代《农田利害条约》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兴修水利的地方,加强督促并罚款,罚款用为工程建设费用。金代《河防令》规定了中央、州县的河防职责,堪称金代的“河长制”。每年汛前,户部、工部、都水监派出河防检视官、散巡河官、都巡河官沿河巡查河防,考核是年河工岁修情况,并检查次年春修备料,待秋冬黄河安流后才能回京还职。
明清时期的法令条例也都设立了失时不修堤防罪、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罪、盗决故决河防罪、盗决故决圩岸陂塘罪等。清朝还制定《河工考成保固条例》,河务工程在保固期限内失事,承修官或降级,或革职,或罚俸。雍正六年(1728年)推出“销六赔四”的办法,承修官除受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经济损失。
古代水利法规制度建设,通过调整人们对水的占有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对有限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也体现出对官员的监督、考核、惩处,督促治河官员履职尽责、克己奉公。
以水比德
古人重视以水比德,将水的自然特性引申到人格、政事等领域。
《道德经》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将水人格化,极为推崇水所象征的至善境界。《管子·水地》云:“夫水淖弱以清,而好洒人之恶,仁也;视之黑而白,精也”,以水的颜色来比附人的“仁”与“诚实”。
《荀子·宥坐》中记载,孔子认为水的特质似德、义、道、勇、法、正、察、善化、志,孔子对其均有解释,如水“大遍与诸生而无为也,似德”“以出以入,以就鲜洁,似善化”“万折也必东,似志”,所以君子临水必观,从中获得修养德性的力量。
《孟子》记载,“民之归仁也,犹水就下,兽之走圹也。”即民心归顺仁政,就如同水顺流而下,野兽奔向旷野一样,由此劝诫君王,只有施仁政于民众,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使百姓望德而归。这些都反映了古代朴素的清廉如水的道德观念,对公众也起到了教化作用,值得当今社会汲取和弘扬。
总体来看,我国古代孕育了内涵深厚的水利廉洁文化,其中蕴含的治水为民、不畏艰险、崇廉拒腐、秉公用权、严守法度等价值追求,对于今人而言依然具有意义。(作者:朱水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