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党员或者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二、受处分党员或者党组织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诉办理部门(案件审理室)应当组成复议组,调阅原案案卷,对原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复议工作应在3个月内办结。
四、复议组提出办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错误的,经原批准的党委或者纪委批准,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五、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与申诉人见面,告知复议决定内容并听取意见。申诉人表示认可予以结案;申诉人仍然不服的,告知其有权向上级党委或纪委申请复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不再受理。
六、经复议,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申诉人不服复议结论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执行。
八、办理受处分党员或者党组织对下级纪委复议决定不服的复查案件,适用以上工作程序。
九、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十、复议复查工作应在 3个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