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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湟源:“十条硬措施”拧紧巡察整改 “责任链”
来源:青海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9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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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委巡察工作始终坚持“标准为纲、监督为要”,建立健全“全流程、常态化”监督机制,推动巡察反馈问题从“改得了”向“改得好”转变。近日,为进一步压实巡察整改责任,湟源县制定印发《湟源县进一步规范巡察整改工作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从强化整改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落实成效评估等多点发力,为巡察整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全程跟进压实责任。《十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巡察整改责任,从县级层面层层落实整改责任,自上而下传导压力、自下而上反馈情况,构建一个责任清晰、传导有力、落实到位、监督有效的闭环管理体系。巡察整改清单制,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严格执行整改问题清单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台账“三清单一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台账式推进”。巡察整改包联制,巡察整改全过程实行包联制,分管县级领导包联乡镇、单位。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包联村(社区)。县直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包联下级单位。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包联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巡察整改抄告制,巡察反馈意见实行“双抄告”,既抄告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又抄告县委、县政府分管县级领导。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根据抄告单,制定监督重点清单,县级分管领导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巡察整改工作。

日常监督纠偏整改。《十条措施》进一步明确监督环节,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多方协同发力,采取“听、谈、查、评”多种方式,对整改过程进行常态化、嵌入式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巡察整改提醒提示制,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整改单位负责同志进行工作提示。县委巡察办向新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下发“新官要理旧账” 提醒函,对超过整改时限的问题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发整改提示,督促强化整改工作。巡察整改督办制,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结合日常监督,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督办单,督促被巡察单位认真整改。县委巡察办梳理集中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和整改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巡察整改督办台账,跟踪督办,直至完成整改。巡察整改调度制,实行分层分类调度,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集中整改期内至少每月调度一次,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县委巡察办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集中调度会,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展情况的汇报,审核把关整改工作。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各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巡察整改会商制,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巡察办召开会议会商审核被巡察单位《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整改工作作出总体评价、指出存在的差距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整改的要求,形成书面的会商意见反馈被巡察党组织。

成效评估检验整改。《十条措施》进一步明确以“问责”之剑,成“震慑”之效,保“整改”之实,督促各级干部将整改责任真正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推动巡察整改从“阶段性完成”走向“常态化巩固”。巡察整改评估通报制,相关单位组成巡察整改成效评估小组,通过审阅报告、查阅资料、谈话了解、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巡察整改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反馈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被巡察党组织分管县级领导。巡察整改约谈制,每轮巡察结束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与巡察发现问题突出的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同时对整改不力,巡察整改成效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县级分管领导对整改超期未完成、推进缓慢的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常态化约谈提醒。巡察整改问责制,对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十条措施》的制定出台,是县委深化巡察整改工作规律性认识、提升整改监督精细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巡察配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抓手。下一步,县委巡察工作将持续抓好《十条措施》的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确保条条落地、事事见效,以扎实的整改成效彰显巡察利剑作用,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