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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建立“乡案县审”制度推动基层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大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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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通县纪委监委以推进基层监督执纪执法一体化建设为契机,制定《大通县纪委监委“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认真落实案件查审分离要求,全面提高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案件查办质量。

       严格规范乡案县审程序。“乡案县审”制度按照“县纪委监委审理室指导+乡案县审小组”审理模式进行,案件审理室主要承担案件审理指导职责,“乡案县审小组”具体开展审理工作。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办理的案件在移交时,按照《大通县纪委监委关于规范案件卷宗装订移送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并形成书面请示意见,经县纪委监委包片同志、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后,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受理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指定2名以上“审理人才库”成员组成“乡案县审小组”,在案件审理室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及要求开展工作。案件审理结束后,分别经“乡案县审小组”、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由“乡案县审小组”形成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该审理报告反馈至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提交本乡镇党委按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严格把好审理关口。由“乡案县审小组”对办案程序、审查调查报告、违纪事实材料、本人检讨等案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核,重点查看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违纪事实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等问题,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补证或重新调查,确保材料齐备充分。

       认真履行指导协审职责。案件审理室指定专人作为“乡案县审”指导员,指导乡镇把握好违纪事实认定和违纪行为定性量纪,避免出现定性不准或定性错误等问题,指导员在协助“乡案县审小组”审理案件时,按照协审不越位、指导不武断、参与不越权的要求,开展相关指导工作,帮助基层解决业务难题,提高办案审案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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