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纪委监委年度目标责任管理,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提高监督执纪水平,参照《湟源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市委全体会议精神,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按照工作创一流、名次争上游和参谋有道、协调有方、督查有效、运行有序、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建立以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指标体系,以督查促落实,以考核定奖惩,实现督查考核日常化、工作管理规范化,提高“三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考核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督考结合、绩效挂钩、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
纪委监委各科室及科级以下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聘用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组织体系
成立由纪委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纪委监委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科室目标的审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日常具体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
五、目标制定
年度目标分为业务工作目标、基础公共目标和创新性亮点工作目标。
1、业务工作目标。主要是依据县委下达纪委监委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纪委工作安排,确定各科室必须完成的重要职能工作目标。由各科室自报,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基础公共目标。主要是党的建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建设及法治政府建设、各科室及纪委监委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目标,由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3、创新性亮点工作目标。主要是争先进位、展示亮点、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的目标,由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贯穿于业务工作目标中。
目标制定必须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表述要准确规范。目标每年签订1次,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再变动。确需调整的,须报分管领导并经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六、考评内容
(一)科室考核
科室考核主要包括日常评价、年度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
1、日常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和科室互评,当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测评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2、年度目标考核分平时检查、定期督查和年终考评。
①平时检查。各科室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目标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②定期督查。第二、三季度末各科室要将目标完成情况报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结合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工作要求。
③年终考评。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
3、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为年底与目标考核同时进行并以所有人员为范围的一次综合性评价。
综合评价内容为:对各科室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思想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心、作风养成、工作实绩、勤政廉政和工作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测评。测评意见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一般(79-70分)、差(69分以下)四个等次。
(二)个人考核
个人考核主要包括工作实绩考核与综合评价。
1、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①平时考核。以建立工作人员“工作记实”为主要依据。“工作记实”由各科室负责建立,主要记录科室人员日常工作及表现情况。科室人员本人每月填写、主任认定,年终装订成册备查;科室负责人填写的“工作记实”主要记录本科室当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在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报办公室,每两月传阅一次,年终装订成册。
②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当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出勤(学习、劳动、参加活动等)情况。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取平均值。科室负责人由主管领导进行考核,科室成员由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
2、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
综合评价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测评。
德:主要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服务意识、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情况。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工作能力、知识能力、文字综合能力、调研能力、协调能力。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包括组织领导能力、管理治事能力等情况。
勤:主要指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和劳动纪律、参加单位各项活动等情况。
绩:主要指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廉:主要指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有关规定,无违纪现象,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
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3、特殊情况人员的年度考核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的干部,在本单位进行考核,并注重结合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参加挂职(含派入、派出)锻炼的干部,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注重结合挂职表现确定等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干部,不进行考核。
新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程序
按照科室自查、考察核实、集中考核、分值确定等程序进行。
(一)科室自查。各科室对照各自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向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情况表。
(二)考察核实。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年度处室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对科室年度目标进行考核。通过查看被考核科室有关文件、资料及实物,核实目标任务中的量化数据,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打分。在年度考核依据提供等方面弄虚作假,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对分值计算有异议的,提交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集中考核。召开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大会,听取科室工作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处室思想政治建设及履行职责情况、抓各项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开展的重点工作、创新性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因、存在问题分析及下一步努力方向。对科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人员年度工作实绩分别进行民主测评、领导评价。
(四)分值确定。由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目标考核情况、综合评价情况,确定科室和个人得分。
科室考核得分:目标考核占60%、民主测评占20%、领导评价占20%。
个人考核得分:工作实绩占40%,民主测评占40%,领导评价占20%。
科室和个人在当年工作中发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和个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某项工作被领导严厉批评的;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涉及科室工作内容被“一票否决”的。
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报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先进科室、优秀公务员及先进个人。
八、考核结果运用
对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和评为先进科室、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的给予一定奖励;科室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科室人员享受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因工作目标未完成或工作出现失误扣分的、且年终考核排名末位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个人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执行,在晋升职务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连续两年位列末位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评为不称职的,免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责令辞职,或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