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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来源: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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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发文办理

(一)拟稿

 1、根据县纪委监委常委会议、县纪委监委领导意见,需以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外发的公文,按领导安排和各科室职责分工,由有关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呈分管领导、书记逐级审签后交由办公室按程序行文。

2、经县纪委监委领导安排代县委、政府草拟的文稿,或向县委政府呈报的文件由相关科室填写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文稿处理笺,填写文件标题、附件名称、主抄送范围和拟稿人姓名、联系电话并由负责科室派人呈送。

3、拟稿工作一般应在领导指示、交办或召开有关会议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1天内完成),有时间规定的按时间规定办理。

(二)核稿

以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核稿人,重点核查政策把握、语句逻辑、公文格式、版面布局,标点符号、漏字、多字、错字、窜行、漏行等差错;核稿人员必须高度负责,认真细致,做到政策准确、数据精准、语句通畅、字词精炼。

(三)签批

1、以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分管领导会审后再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2、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须标注签发人姓名。

 3、纪委监委常委会议纪要,由分管办公室或涉及内容的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4、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般由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发,重大的会议通知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5、签批公文,主签批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签批人也应签署“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签批公文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

(四)发文登记

已签批的公文,由相关科室负责办理人到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复印。未签批的公文,一律不得编发。

(五)分发

文件印制完成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发文人员进行全面核查,主要包括有无套章(盖印),版头、文号、印章是否相符,有无废品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

(六)发文归档

 文件发送后,由办公室备3份正本连同底稿和有用的清样稿归档,确保文稿安全、完整。

二、收文办理

(一)收文

1、收文职责。

(1)凡主送县纪委监委并需要办理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凡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签转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签收并送办公室负责人阅知后直接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2)在来信处理中,署名“县纪委监委收”的送办公室负责人拆阅分类处理;署名“县纪委书记或县监委主任”收的,由办公室专人直接送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3) 传真及电子公文收到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签收后,提出拟办意见,立即送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呈分管领导、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阅批。

(4)对不属于县纪委监委职权范围、公文内容不符合决策要求,公文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越级请示、请示与报告不分的来文,应及时退回报文单位或电话告知来文单位,不予办理。

2、收文时限。

一般情况下,收文应在当天完成。办公室要及时收文,必要时随到随收、随收随送。对急要件,收文人员收文登记后要及时送相关领导,以便及时分办落实。若因领导不在办公室的,须电话汇报请示,保证文件及时办理。

(二)办理

1、分办。由办公室对收文进行分类,根据收文性质和内容,初分为传阅类和阅批类。传阅类公文,由办公室制作传阅单,送办公室主任阅知后,呈送纪委监委各领导和科室主任阅。阅批类公文,由办公室制作公文处理笺,签署拟办意见,送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呈领导阅批。

2、批办。根据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送相关领导阅批。原则上,中央和省、市的下行文,按县纪委监委领导排名由上向下的顺序,呈送领导阅批;平行文及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纪委的上行文,按县纪委监委领导排名由下向上的顺序送领导阅批。

  3、催办。各科室负责人要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跟踪做好中间反馈工作,及时催促承办人办理公文。超过办理期限仍未反馈的,应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

 4、办结。对县纪委监委领导已经阅批或转入其它工作程序,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答复的来文,可作办结处理。处理难度较大,且在一个时期内无法办毕的来文事项,可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后作暂存处理。

  5、办理期限。对上级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对上报县纪委监委的一般性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需经县纪委监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事项,相关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说明来文的办理情况;对一些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等的请示,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