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省教育厅在认真学习、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起草了青海省《贯彻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提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月11日以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印发实施。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强化了教育督导权威,明确了今后教育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旨在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教育督导针对性、有效性,稳步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据了解,《实施细则》重点从5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系统制度设计。“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问责;“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实施细则》明确,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省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依法落实问责职责;“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安全问题较多或阻扰干扰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如何问责”,明确了问责实施,提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实施步骤,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构建了省、市、县三级督导问责层级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格局,有效避免超权限问责,强化了对市、县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指导;“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同时,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将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